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3执3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因澈思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D569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弘梁融益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305号3幢1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ABPQK0X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因澈思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弘梁融益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20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弘梁融益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因澈思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6325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61731.36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分区XXX号及重庆市巴南区X分区XXX号地块,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名下地块,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61731.3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0905.3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26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02348.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