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民初5222号
原告: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驻地,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42岁,汉族,江苏省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