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866号
原告: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昌盛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崧渊晟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东路182号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崧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崧渊天诚农牧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1号中亚农机物流园2号展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崧渊晟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崧渊天诚农牧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