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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富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920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臧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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