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85民初2158号
申请人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崧渊晟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新疆崧渊晟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6200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B×××××号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崧渊晟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6200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查封青岛友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鲁B×××××号车一辆。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盛帅书记员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