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4812号
原告:广州同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5号30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冠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大王滘口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同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冠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同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