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民终11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颐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4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受理费均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甲公司施工的涉案项目未经佛山市禅城区**排**验收合格,其无权主张工程款。本案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更不存在需要支付利息的情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某乙公司按约定应向某甲公司支付所有工程款是错误的。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的《高基街污水管道封堵清淤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4款质量/验收标准第(1)项“乙方(某甲公司)确保以上污水管道内沉积淤泥清理干净,并经佛山市禅城区**排**验收合格”和第三条第2款第(1)项“本项目经佛山市禅城区**排**某检测验收确认淤泥已清理干净,管道清淤验收合格后即刻全额支付工程款给乙方”约定,某甲公司施工的涉案项目必须经过佛山市禅城区**排**检测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才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某甲公司提交的某检测视频制作单位为某甲公司并非佛山市禅城区**排**,该视频是其自行施工过程中的某检测视频,并未组织某乙公司及佛山市禅城区**排**的人员过去参与检测验收。某甲公司亦未将其单方检测的视频及某报告交与某乙公司及佛山市禅城区**排**审查。故某甲公司施工的涉案项目未经佛山市禅城区**排**验收合格,其无权主张工程款等费用。 二、一审法院认为按合同约定某乙公司负责办理竣工验收是错误的,根据涉案合同第一条第五点承包方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包文明施工,可见某甲公司是负责办理竣工验收,某甲公司需提供竣工验收的资料,某甲公司未向某乙公司提供经过禅城区引排水调控中心某验收合格,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某甲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只需要完成管道清淤工作即可,某乙公司应按照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涉案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只需要完成该项工程项目的管道清淤工作,确保涉案工程的污水管道内的沉积淤泥清理干净即可,不属于管道清淤的其他任何质量问题均与某甲公司无关。合同中双方约定,涉案项目经过佛山市禅城区**排**检测验收,确认某甲公司已将涉案工程管道的淤泥清理于净、合格即可,某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刻全额支付工程款项给某甲公司。涉案工程管道于2021年6月3日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排水调度中心、区局渠务科、业主方等各方到场走某验收,后发现某乙公司负责该工程的部份管道有漏水问题,为了尽快完成某验收并收取该工程款项,某甲公司愿意在本次某验收的时候帮某乙公司将涉案工程进行小修复,并于2021年6月8日将涉案工程全部走完某验收。某甲公司的清淤工作是经过业主方验收合格的,也经过佛山市禅城区**排**确认清淤合格,涉案工程因某乙公司没有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导致整个项目无法验收。而某甲公司只需要完成管道清淤工作即可,因此某乙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元;2.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滞纳金280020元(以65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0日开始按日0.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6日);3.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利息9743.77元(以65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6日);4.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8日,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高基街污水管道封堵清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负责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约500米及d400约200米管道封堵清淤(砌筑封堵墙4个),不包括修复井盖井座以及其他任何修复事项。工程完成时间为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0日,工程总造价为65000元,付款方式为:本项目经佛山市禅城区**排**某验收确认淤泥已清理干净,管道清淤验收合格后即刻全额支付工程款。如果本项目管道验收和移交工作中,因其他因素造成未能验收和移交(与某甲公司管道清淤质量无关)的情况,某乙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须在完工后照常支付某甲公司所有工程款。如逾期支付或拒付的,自完工之日起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合同第四条第1点甲方责任(1)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2)按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办理好相关手续,协调现场关系。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6月8日对施工完成后的管道进行某检测。某乙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该次某检测视频不是佛山市禅城区**排**作出的,本案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 庭审中,某甲公司陈述称施工完后,多次催促某乙公司验收,2021年6月8日是某乙公司及调度中心、税务局一同进行某验收,由于验收过程出现某乙公司一处井冒水,调度中心认为某乙公司施工未达验收标准。但某甲公司只负责清淤,只有清淤完毕后才能走某录像,因此某甲公司施工是合格的。某甲公司已经将工程交付给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已接驳其他分支水管。某乙公司陈述称工程未移交接收或使用,某甲公司施工项目未经调度中心某验收合格,也没有现场人员签名的验收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法律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本案中,某甲公司已对合同约定范围的污水管道进行清淤施工作业。按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组织办理竣工验收,若与某甲公司管道清淤质量无关的其他因素造成未能验收和移交的,某乙公司须在完工后照常支付所有工程款。涉案工程完工后,某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验收,某甲公司完工撤场后涉案工程处于某乙公司控制下,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综合涉案工程施工内容、未办理验收原因及实际控制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某乙公司按约定应向某甲公司支付所有工程款。某甲公司诉请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滞纳金及利息。某乙公司未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某甲公司于本案中同时主张逾期付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标准过高,某乙公司亦有异议。况且依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某甲公司支付滞纳金。因此,某甲公司同时主张逾期付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也无证据证实工程交付时间及结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以及综合考虑某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由某乙公司自2024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涉案《高基街污水管道封堵清淤工程施工合同》未就律师费的负担进行约定,因此,某甲公司主张由某乙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某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1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2282元,某乙公司负担628元。因某甲公司已向一审法院全额预缴了上述费用,故一审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依申请退回628元给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28元,逾期不缴,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期间,某甲公司现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高基街污水支管变更图,拟证明涉案工程管道于2021年6月3日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排水调度中心、区局渠务科、业主方等各方到场走某验收,后发现某乙公司负责该工程的部份管道有漏水问题,为了尽快完成某验收并收取该工程款项,某甲公司愿意在本次某验收的时候帮某乙公司将涉案工程进行小修复,并于2021年6月8日将涉案工程全部走完某验收。后续经业主确认系某乙公司没有做涉案工程某21-某20的牵引管导致整个项目无法验收,某甲公司完成管道清淤工作,因此某乙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某甲公司完成管道清淤工作的事实予以确认,至于某乙公司应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下文予以论述。某乙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应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高基街污水管道封堵清淤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的义务。某甲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污水管道封堵清淤工程作业,某乙公司按约定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某乙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工程未经佛山市禅城区**排**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然约定,本项目需经佛山市禅城区**排**某验收确认淤泥已清理干净,管道清淤验收合格后即刻全额支付工程款,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果本项目管道验收和移交工作中,因其他因素造成未能验收和移交(与某甲公司管道清淤质量无关)的情况,某乙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须在完工后照常支付某甲公司所有工程款。某乙公司二审期间陈述,涉案工程无法验收系因存在一段10米管网缺乏水管无法施工,整体验收与某甲公司无关,由此可知,涉案工程未能按约验收与某甲公司无关,某乙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所有工程款65000元。一审综合考虑某甲公司的实际损失,认定由某乙公司自2024年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某甲公司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1425元),由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