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2008号
申请人:东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洁瑜,系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1。
申请人东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5003511.1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5003511.1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5003511.1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黎长勇
审 判 员  杨 欢
审 判 员  刘 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丹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