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485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区晋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齐联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5号1栋801至8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万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893.83元,退还原告***2,868.83元。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