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485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区晋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齐联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5号1栋801至8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万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893.83元,退还原告***2,868.83元。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