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53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若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若羌县交通运输局、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账号xxxx;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东路支行账号xxxx存款共计5,890,102.95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账号xxxx;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东路支行账号xxxx存款共计5,890,102.95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