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3223执保54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保全人:***,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保全人:孔宵汉,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被保全人: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阳路5号1栋801至8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孔宵汉、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3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该案申请保全金额58750.00元,本院实际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218.48元,孔宵汉网络资金、银行账户存款3126.94元。皮山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3执保548号案件实际保全4345.42元,部分保全,此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