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白雪、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6月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37号祥和家园A座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83821.3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157.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