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2446号
申请执行人:***生,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837号祥和家园A座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生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高(新)劳人仲字[2023]第3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65671.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38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