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559号
原告:******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37号祥和家园A座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崇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时代B区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榆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