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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24民初598号 原告: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电中商某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某电力公司)、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国电中商某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中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某电力公司、国电中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96元,减半收取16648元,由原告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