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鄂0112行初39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两馆一中心)。
法定代表人:***。
出庭负责人:***,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未到庭参加诉讼,要求本院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