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6693号
原告:***,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施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施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2024年7月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