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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施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6693号 原告:***,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施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施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2024年7月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