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502执42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道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被执行人:施某,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圣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道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某、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圣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502民初51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施某、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某、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圣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至XX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