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终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09号与红旗路交汇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3716号锦绣城10-1地块1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1一新区舜旺路258号****郡一区5号楼1404。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东村义兴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八块石社区汇铭华府B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2)鲁131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