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保1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3716号锦绣城10-1地块1号楼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42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03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