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76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被告: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3716号锦绣城10-1地块1号楼70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谭嘉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