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4民初4091号
原告: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管委会办公楼408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陈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敦华,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修军,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和被告圣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计1594元,由原告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龙
人民陪审员 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 吴明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