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来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与山东圣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5565号

原告:青岛**来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松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兵,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少平,经理。

原告青岛**来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来新型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来新型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