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02民初5252号
原告:李某,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