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02民初5252号 原告:李某,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