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268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飞,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婷婷,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同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曙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