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镇二龙庙(原沃德陶瓷)。
法定代表人:程忠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邓勇、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周贤,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