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5545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新乡市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新月,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第二幼儿园,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园长。
被告:徐艳宾,男,1979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第二幼儿园、徐艳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