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320号
原告:南乐县兵霞铝合金门窗门市,住所地南乐县元村镇操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3MA44AAPP3P。
经营者:高兵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3548369Q。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丹恒,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乐县兵霞铝合金门窗门市诉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乐县兵霞铝合金门窗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