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21民初14236号
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负责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16.17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0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416.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