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380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
原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宁夏宏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西北农资城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宏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