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邱家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902民初14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