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民初147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办事处宅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9154847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储修利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铭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