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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民初147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办事处宅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9154847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储修利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铭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