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办事处宅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915484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所依据(2019)皖1524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该案目前已上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4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