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办事处宅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915484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所依据(2019)皖1524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该案目前已上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4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