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5民初2794号
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北高村方正私营园内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