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济某某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5民初2794号 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北高村方正私营园内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