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81民初3570号
原告:泰州万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江苏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泰州万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某、江苏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万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元,保全费1027.38元,合计2192.38元,由原告泰州万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