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2112-2号
原告:扬州市长恒建材厂,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老山村高庄组。
投资人:***。
被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运河南路158号21幢41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长恒建材厂与被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扬州市长恒建材厂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补缴案件受理费48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长恒建材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21元,依法减半收取2411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6181元,由原告扬州市长恒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李 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