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2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浦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楼****,组织机构代码:733820743。
法定代表人:任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老干部活动中心**织机构代码:683145152。
法定代表人:陈永楷。
申请执行人温州浦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4民初3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咨询费550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浦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11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咨询费550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746元及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国平
审 判 员 俞君阳
审 判 员 江丕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林跃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