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终4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临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臻,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春,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启龙
审判员 梅 云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宇宁
书记员孙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