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9501号
原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东市。
法定代表人:胡柏成,董事长。
被告:绍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临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 跃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