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

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绍兴市绍化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清申2号
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临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斌。
被申请人:绍兴市绍化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临海路(新斗门村)。
法定代表人:陈定良。
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绍兴市绍化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后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绍兴市绍化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本院对其申请处于审查当中,至今尚未受理。根据《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的规定,现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请求撤回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绍兴市绍化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刘 娜
审判员 吕琪喆
审判员 黎小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