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6047号
原告:浙江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8404906X。
法定代表人:阮建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临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002113A。
法定代表人:余斌。
原告浙江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或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潘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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