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750号
原告:浙江凌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MA2DJUEM7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859幢3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象福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HBT85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七里乡大头村新店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浙江凌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象福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凌风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浙江凌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凌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