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1511号
原告:浙江浙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塘康路268号9幢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钱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经济开发区北沙东路5号4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潘钱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开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钱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开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59元,均由原告浙江浙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