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7191民初1327号
原告:边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
原告边某与被告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李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