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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7191民初1327号 原告:边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 原告边某与被告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李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