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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韶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7115号 原告:昆明韶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H4区6幢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融城春晓9栋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仙人洞镇冰峪村长屯1层1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韶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昆明韶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韶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韶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