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02民初8294号
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申请人: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申请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前台头村30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第二分公司、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第二分公司、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第二分公司、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线索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