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政府办公楼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五盛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9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3909201.31元及违约金278184元,合计14187385.31元; 二、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44279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058元,其中112190元由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9868元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I分区I04-1地块(产权证号:渝(20**)大渡口区不动产第00088060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有抵押,有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I分区I05地块(产权证号:渝(20**)大渡口区不动产第00088063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有抵押,暂无法处置。上述两处房屋申请人应在2028年4月之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