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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5350号 原告:陈某,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2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