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5350号
原告:陈某,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2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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