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13545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多收取的予以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