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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0民初320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因被告唐某某已将原告徐某某诉请的工资750.00元付清,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其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40%收取2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1-